2008年8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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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转播与报道权利很有讲究
杨涛

  在奥运会期间,有一个令人瞩目的群体,就是来自各国和地区的媒体记者。通常,来自各国和地区的媒体有两类:一类是对奥运会开闭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一类对奥运会开闭幕式、赛事等进行新闻报道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这两类媒体及其记者所享有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奥运会开闭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权利,来自于该媒体与国际奥委会或者与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组委会签订的合同。比如北京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了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对于体育比赛,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通常认为奥运会比赛并不具有版权或者著作权性质。但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奥运会比赛也具有著作权的某种权能。所以,对奥运会开闭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的权利,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可见,奥运会转播权实际上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闭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是侵权行为。
  但是,任何媒体(不管有没有获得转播权),都有权参与对于奥运会的新闻报道。因为,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各国公民普遍享有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对于奥运会的广泛新闻报道,有助于各国人民加深对奥运会的了解,更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弘扬。《奥林匹克宪章》明确划分了奥运比赛作为“娱乐”和“新闻”的区别——作为娱乐,现场直播奥运会比赛的权利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承认,由国际奥委会售出,所得利润按既定方案分配;而电视或者电影播放奥运会新闻时,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则有明确的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媒体通过竞争成为了奥运会赞助商,但是,赞助商的权利与奥运会转播权、奥运会新闻报道权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搜狐网经过竞争,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但是,搜狐网本身并不能从事奥运会开闭幕式、赛事的网络直播,因为这一权利属于央视;同时它也不能垄断网络对于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因为,新闻报道是法定的权利,不可通过合同进行剥夺。因此,搜狐网作为赞助商,只是享有使用北京奥运会相关徽记和称谓、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和称谓等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同时享有奥运会的接待权益,赞助文化活动和火炬接力等主题活动的选择权。